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活动经费的管理,规范学生活动经费的开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漳州城市职业学院经费开支审批权限管理规定(修订)》(漳城院综〔2016〕14号)、关于印发《漳州城市职业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漳城院综〔2016〕23号)、关于印发《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等文件的通知(漳城院办〔2016〕5号)中关于学生活动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活动经费指在预算期内,学院团委会、学生工作处、各系用于丰富学生课余生活、拓宽视野、增长知识和才干,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提高综合素质的各项活动所需的费用开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系两级学生活动经费的管理。学院团委会、学生工作处及学院相关处(室)主办的全院性活动,下称“学院主办的活动”。学生专业技能竞赛、创新创业大赛、大学生运动会等有专项预算经费的项目,其费用支出均不包括在学生活动经费使用范畴。
第二章 预算及支出管理
第四条 学生活动经费管理部门每年按财务管理的规定报送年度学生活动经费预算,并严格按照学院下达的年度学生活动经费预算方案组织开展活动。学生活动经费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每一年度学生活动预算经费中学院团委会管理的部分,40%作为由学院团委会主办的全院性活动经费,60%作为由各系主办的学生活动经费。
第六条 在举办学生主题教育活动时,活动前举办(承办)方需根据活动方案做出活动预算,并按照学院经费开支审批权限相关规定逐级审批通过后方可举办活动。凡各系主办的学生活动需使用学院团委会管理的经费,均须经团委会审批后方可举办。
第七条 学院团委会主办、各系承办的学生活动可由学院团委会同承办系制定活动方案,并抄送各系。此类学生活动经费支出在学院团委会管理的全院性学生活动经费额度内列支。
第八条 学生活动经费支出严格按照财政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开支范围为:一是开展学生活动所发生的场所布置、宣传文印等材料费、交通费、评委补贴、必要的培训补贴和必要的餐费支出等;二是与工作相关的必需的报刊杂志书籍订阅或购买费用;三是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类学生活动奖励和评优评先所产生的费用。
第九条 部门负责人或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学生活动经费使用的管理,对学生活动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财务处在上述经费使用范围内,负责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审批手续的完整性。
第三章 报销标准
第十一条 开展学生竞赛(比赛)类活动可聘请3-5名评委,并给予适当补贴,标准如下:
(一)聘请校外专业人员担任学生活动评委的,按照300元/次.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聘请校内专业人员担任学生活动评委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现场式评委补贴标准:学院主办的活动120元/次.人,系主办的活动100元/次.人。
2.审阅式评委(50份含50份以内):学院主办的活动100元/次.人,系主办活动80元/次.人。
3.审阅式评委(50份以上):学院主办的活动120元/次,系主办的活动100元/次.人。
第十二条 院级的文体活动或选拔学生组队参加校外的文体活动或比赛,确需进行集中培训时,可聘请校内外专业教师开展培训,并给予培训教师适当补贴。标准如下:校内专业教师50元/次.人,校外专业教师100元/次.人,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课时。培训前需由牵头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学院经费开支审批权限相关规定逐级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组织学生到校外参加文体活动或比赛,确需在外用餐时,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院组织评选学生先进集体和个人,除颁发奖状外,奖金或奖品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由学院团委会组织评选表彰的奖励
奖项名称 奖励标准 单位
五四红旗团支部 300元 班/次
优秀团支部 200元 班/次
优秀社团 200元 个/次
优秀团日活动 100元 班/次
优秀团干标兵 300元 人/次
优秀团员干部 200元 人/次
优秀团员 50元 人/次
优秀青年志愿者 50元 人/次
优秀社团干部 50元 人/次
优秀社团成员 30元 人/次
以上先进个人的奖金也可按相当价值的奖品颁发给获奖者,具体形式视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二)由学院学生工作处组织评选表彰的奖励
奖项名称 奖励标准 单位
五星级先进班集体 800元 班/次
四星级先进班集体 600元 班/次
五星级宿舍 300元 间/次
四星级宿舍 240元 间/次
三星级宿舍 180元 间/次
(三)由各系组织评选表彰的奖励
奖项名称 奖励标准 单位
三星级团支部 400元 班/次
三星级先进班集体 400元 班/次
二星级先进班集体 200元 班/次
一星级先进班集体 100元 班/次
第十五条 院、系组织开展的各级学生活动获奖个人或集体除颁发奖状外,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金或奖品),奖励标准如下:
(一)学院主办学生活动,获奖个人奖励标准为:一等奖200元/人,
二等奖150元/人,三等奖100元/人,单项奖50元/人,优秀奖只颁发奖
状。
(二)系主办的学生活动,获奖个人奖励标准为:一等奖150元/人,二等奖100元/人,三等奖50元/人,单项奖30元/人,优秀奖只颁发奖状。
(三)学院主办的学生活动,获奖集体奖励标准为:一等奖300元/个,二等奖200元/个,三等奖100元/个,优秀奖50元/个。
(四)系主办的学生活动,获奖集体奖励标准为:一等奖200元/个,二等奖150元/个,三等奖80元/个,优秀奖40元/个。
第十六条 未列入本办法的学生活动的补贴和奖励标准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院各处室、各系学生活动经费的使用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若上级文件有新规定新要求,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团委会、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