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漳州城市职业学院经费开支
审批权限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
经学院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将《漳州城市职业学院经费开支审批权限管理规定(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漳州城市职业学院
2022年10月18日
漳州城市职业学院经费开支审批
权限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明确经费支出审批责任、权限和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共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修订)》(漳城院委〔2022〕5号)、《漳州城市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修订)》(漳城院委〔2022〕6号)等文件精神,现重新修订《漳州城市职业学院经费开支审批权限管理规定(修订)》(漳城院综〔2016〕14号)。
第二条 学院财务审批实行“分类管理、逐级负责、分级授权、逐级审批”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学院财务审批分为经费所属部门、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院长等级次。
第四条 部门审批人的确定。各处(室)、系(部)经费支出的审批人为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系部行政负责人(含主持工作副职,以下简称“部门审批人”),其中科研及教育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审批。
第二章 经费支出审批原则
第五条 坚持预算控制原则。先有预算,后有支出。
(一)学院各项经费须严格按预算进行归口管理和控制。年度预算方案,经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部门须在下达的经费预算额度内,按规定用途,控制好预算经费的使用。
(二)所有经费支出必须有预算安排或有确定的资金来源。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审批。
(三)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追加经费预算,由牵头部门提交经费书面申请,按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审批后,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执行。
第六条 坚持责权利相结合,“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原则。
各级审批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审查经济事项内容,切实履行财务审批责任,对其审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及效益性负责。
第七条 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
(一)各级审批人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在授权范围内对归口管理的预算经费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二)部门审批人确因工作需要,经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可以书面授权委托本部门其他负责人临时负责经费支出审批工作,书面委托书报财务处备案。院级领导之间的委托须经学院党委会同意。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样负有审批责任。
第八条 坚持经费审批回避原则。审批人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经办的经费支出业务,审批人必须回避,由本部门其他负责人(或副职)审批,并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原则
科研及教育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负责人应遵守上级及学院相关管理制度规范使用资金,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及效益性负责。
第三章 经费审批权限
第十条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原则上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除“三公经费”外,单项金额在2万元以下(不含)的由部门审批人审批;单项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10万元以下(不含)的由部门审批人、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单项金额10万元以上(含)由部门审批人、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院长审批。
(二)“三公经费”的用款,审批如下:
1.公务接待费审批。公务接待活动之前应严格按照学院相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严格遵循“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公务接待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及时办理经费报销手续,一事一结。公务接待费用5000元以下(不含)的,由承办部门和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共同审核,并报分管党政办公室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含)的,再报院长审批。
2.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教职员工因公务产生的出国(境)费用,回国后应及时办理经费报销手续,一事一结。因公出国(境)费用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院长审批。院长因公出国(境),其费用由学院党委书记审批。
(三)学院领导公务出差,视出差事由及报销金额,由学院相应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领导审批。
(四)凡纳入绩效工资范畴的人员经费,一律报人事处汇总审批。
第十一条 财务处认为有必要提请学院领导审批的,可不受以上限制。
第十二条 各类经费支出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部门审批人签字与审批,注明经费列支渠道,并按权限逐级审批。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学院的规定使用经费,不得将单项支出化大为小,化整为零,回避审批手续和财务监督,如发现此情况,财务处有权拒绝受理,并报告相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 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财务收支,财务处不予办理。对不符合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及我院内部管理制度的,会计稽核人员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请求处理。既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报告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漳州城市职业学院经费开支审批权限管理规定(修订)》(漳城院综〔2016〕14号)同时废止,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
2022年10月18日印发 |